你说的有道理,但无法执行判定,争议太多;
按照该目前的判定被撞方是不合理占用了撞车方的路权,如果没有这个前置条件是不会发生事故的,这种情况下被撞方实际上可以通过合理使用和尊重其他行驶车辆路权的方式主动避免事故的。
如果是非常恶劣的行为,现在也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条文可以适用,就不是交通法规要处理的事情了
【 在 SHENOK 的大作中提到: 】
: 事发之前,有路权的一方可以合理假设对方一定会让你, 比如看到岔路一辆车冲过来,你可以假定他会停住让行,旁边车道打灯了,你也可以假设他再看后视镜看你的反应,
: 甚至他已经挤过来一半了,你作出防御动作准备从他旁边绕过去,也可以假设他会按照交规让你。
: 但如果违章一方已经出现在那里, 你也不存在反应不及的问题, 却还是故意撞上去,就应该负责,而且追加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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