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出主路的车追尾辅路的车,谁的责任
那你们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么?执行道交法么?有啥不一样的规定及处理么?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北京的话辅路车未按规定让行,负主责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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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都在线内的话,很多都判了追尾或者分担责任,这是傻到什么程度不去看看现实,活在自己梦里呢?
【 在 blackben 的大作中提到: 】
: 多少年的烂大街的疑问了,变道被追尾了 就开始叫嚣,
: 我的车已经摆正在新车道了 新车道后面的车追尾我的车了,应该后车全责 因为我速度快 嘻嘻,
: 看 傻到什么程度了 去跟警叔解释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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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路权,从来没有出现在我国任何法条中。丑国也有判例,路权不是法律保护的直接对象。
【 在 blackbe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举个例子让你明白什么叫路权,现在懂了吧 很简单吧,爷啊 不跟你对骂 也不举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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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车一样有须善尽的确保安全行驶义务,所谓影响,首先不能任意泛化,要依据于法有据的客观量化标准,其次,有影响的事实存在,依据这个事实承担事故责任,但不一定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事故的用因素,实践中千差万别,很可能不是单一因素。
实际处理,或诉讼中,存在大量存在变线行为的事故,并非变线一方全责,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并不依赖于任何人的忽悠而不存在了……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就睁眼说瞎话了,我国就有
: 变道的前车要让行目标车道的后车,不得影响目标车道后车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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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红绿灯栏目前年就有一个相反案例,作为模板宣传过。虽然我问过北京的交警,他们都觉得不可思议……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实际中不是这么判的,一律判辅路车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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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咨询过北京交警,辅路让主路不需要让行标志,如果辅路两条路,另外一条需要设立让行标志才让主路,不然不需要让。特意举了西直门桥北向南过桥后第一个出口的例子,两分辅路车道都设立的让行标志,因此,辅路第二车道一样要让。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让行标志没有
: 有让行标志
: 不让行的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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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半瓶子醋二把刀水平?从来没有一个什么法规叫什么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你这个第四十四条就是该办法中的条文原文。
该法规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说明该法规与国家交规完全一致,是依据国家交规制定。
国家交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三条如下: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四,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你们村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什么法外之地么?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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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是根据国家交规制定的具体落实办法,国家交规中有同样有与该条一致的规定。你所谓的出了北京就不是这样规定,是捏造,误导,除非我国有法外之地或者地方法规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可以与国家法律抵触……我并没有其他意思。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警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作出了辅路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结果,我觉得合理
: 虽然我不是北京交警,但我支持北京交警的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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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体认责,我并没有发表意见。每个案例实际情况不同,存在未让主路情形且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关联,那就应因此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划分比例要看对方车辆有无过失,以及过失与事故的关联,不好一概而论。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警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作出了辅路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结果,我觉得合理
: 虽然我不是北京交警,但我支持北京交警的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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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abella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难道出了北京就不算规定了?你们村可以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可有任何依据么?依据又是内部传达领导指示?什么素质?人大还是法大?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出了北京确实不是这样的规定,以我所在的上海为例
: 我会判出主路的车全责,理由是主路车变道影响辅路车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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