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单警官再现,强行七三开
可以是,不是一定是,也可能不是。是否没有秉公,要说事实和法律,不要角色代入,预设立场。我开车,但也骑车也步行,大部分人也不是角色一成不变。
【 在 rd07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句话真的显示出你的三观
: 你认为,判决就一定是秉公的,合理的,正确的
: 怪不得你听不得一点质疑的声音,认为那些声音都是有法不依者的不合理情绪在发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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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17.*
你懂什么是司法实践么?有空去搜索下生效裁决,会么?我觉得你说什么稍微接触一下司法实践很有意义,去接触下对你有好处。提醒你一下,警官只是行政行为,是司法机关授权下的行政执法行为,司法实践并不只是交警这种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的部分。
你所谓拿着放大镜是指谁?所谓受害者又是怎么预设出来的?先有结果谁是受害者了?裁决之前就定了?这是什么逻辑?
如果说诉讼方,那么根据民法典,不诉不理,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人家当事方尽力寻找对方过失,以及提出证据,不是很正常么?各方均享有的平等权利啊。至于,是否被认定,由审判员决定。难道有一方违法了,另一方就一定不违法,没有过失行为,因而未审就是被害人的逻辑么?至于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审判员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问题,不是不能讨论,但这跟法理本身并无关系。你的问题还是缺乏基本法律常识。比如,依据侵权责任通说,行为违法性早已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素了,违法者也并非法律地位更低。一方违章较为严重,或者一方违章另一方未违章,这种情况下,责任认定规则并没有本质变化,依旧是过失行为的存在以及过失行为与事故结果的关联。更何况很多案例,你所谓的大车方也被认定存在违章行为。具体认定标准可以商榷,但毫无法律常识的质疑,是帮倒忙。
【 在 rd07 的大作中提到: 】
: 只要你稍微接触一下司法实践,就知道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很大程度是被执行人所左右的
: 你拿着放大镜找受害者的过错,这是以事实为依据
: 你对违法者的重大过错轻轻带过,也是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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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abella FROM 124.64.17.*
FROM 124.64.17.*
而且,行人闯红灯撞死白撞,违章肇事撞死人死刑,这些本质上是一类人。不支持干死违法者就是维护违法者,就是想违法……所谓高知论坛,这种脑残二极管逻辑大行其道,恬不知耻的叫嚣,自以为占据道德制高点,无知无耻无畏啊……
【 在 pecker8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应的是,对行人非机无责受害时的赔偿、对犯罪者的惩罚都严重不足
: 混淆了法律的边界
: 所有人都觉得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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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17.*
所以说不多。而且摩托车是机动车。无责撞死人也不是没有。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皮卡速度足够慢,摩托车自己的速度也决定了能不能把自己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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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17.*
有没有过失,以及过失与时候的关联,这是个以事实为基础的问题。事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这是个客观事实,什么挖空心思是主观情绪。存在,挖空心思与否又有什么影响?不存在,怎么挖空心思也不是关键,这是捏造。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撞死不白撞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条,里面全责不白撞的是非机动车和行人
: 这起事故的死者是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那就退回到过错责任原则上,问题也就变成了如何挖空心思给无责方鸡蛋里挑骨头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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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17.*
你这主观臆测的毛病是不是需要改改呢?你怎么知道我没打过交道?而且,我说的这些,是原则问题,也跟具体案例无关。我从来都承认具体案例中不一定没有偏差,依赖审判员等人员的自由裁量。什么叫冠冕堂皇,处理结果中的法律说理到处是错误才满意么?具体事实认定,确实会存在争议,有一定空间。但法理是基本不会有错的,那是低级错误,现在很少有任性执法裁判,这一点要承认并肯定。类案裁决差距较大问题,我也一直都承认。这一方面是自由裁量权导致,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公众认知也可能不够专业严谨,所谓类案,在事实上有显著不同,甚至法律上本质不同,这也是有的。用因此才会出现裁决差距较大的情况中,其实法律文书法律说理其实都很严密情况。
现在讨论的是法理是否适当,我认为是适当的。角色代入,预设主观立场,缺乏专业素养,都有可能会对裁决不理解,也存在对事实的认定,事实与事故关联的认定,值得商榷的地方。但,这些与否定基本法理并无逻辑关系。
最后,我讨论的是个案可能性,并没有说一定怎样,造谣捏造才是无耻。预设立场,未审就先结论先行,预设谁是违法者谁是守法者,循环论证,才是无耻。
【 在 rd07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的冠冕堂皇,你是真的没有和交警,法院这些部门打过交道,要么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 司法实践中,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不存在绝对客观的事实
: 大量的疑难杂案,各种和稀泥的判决都表明,绝对的客观判罚根本不存在。同样一个案子,给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方来判,可以给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而且判决书都可以写得符合法律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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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17.*
你不看讨论的啥么?有人说实际操作中,人死事故怎样,然后他说和稀泥,根本没有说什么俩机动车相撞的前提。我说的也是法律明示,无责赔10%,这也没有啥歧义可能,法律明示的范围,那就只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事故有这个规定。我默认大家都知道这条,没有说的那么全。所以我郑重道歉,这是我考虑不周,本版有法盲存在是应该考虑到的情形,责任完全在我……
【 在 semilog 的大作中提到: 】
: 来讲讲你依的是哪个法?
: 两个机动车相撞,无责方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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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交警交裁,法庭判决都不会写啥上有老下有小会闹事之类。肯定法律说理没问题。
美国法官才会当庭自由裁量说罚多少罚多少,说不罚就不罚,看到困难的违章者,不仅不罚还当庭自掏腰包救助,这就是有温度,人性化……中国jc,审判员,仅仅是被揣测心理活动(起码人家没有也不会明示),就规则不完善了……
【 在 RouN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司法救助?社会救助?
: 完善相关规则,
: 会不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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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只有法盲才会被混淆了吧?连基本法条都不明白,还义愤填膺,是种什么精神?自己抽自己我救不了。
【 在 rd07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帖讨论的就是机动车相撞事故,包括单警官的案子,都是机动车相撞
: 你为了搅浑水胡扯无责赔10%,是混淆了机动车撞人事故
: 现在被打脸piapi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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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说别人违章撞死白撞,违章的不能是机动车么?既然你对此如此激动,正说明这里例子正中要害啊。我列举无耻无知叫嚣的例子,你管的着么?你有啥资格限定讨论范围?
本帖交警定了次责,一堆远程键盘手毫无依据的骂和稀泥才是自己树靶子……
你纠结违章,恰恰确认安全行驶就是交规规定,更是一切规定的基础,并非只有别的行为才是违章,而且相关判例中也示明了法理,过失行为而不必须是违法行为(违章本质上是违法),只要与事故存在关联就是认责的依据。凭几个法盲的叫嚣就能撼动法理么?你才是搞笑呢。
【 在 rd07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这个帖子里,反复提出撞死白撞的人只有你
: 本帖的事故是机动车相撞,只有你试图混淆为车撞人
: 你自己树了个靶子自己打,宣布胜利,好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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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