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今天碰到一个谨慎的司机
灯头让灯尾这个是约定俗成还是交规就这么写的?
难道不应该是:
1. 绿灯方向前方拥堵时,绿灯方向车辆在路口外等待;
2. 市政交通在设计交通信号时,合理设置红灯亮起后垂直方向绿灯亮起时间的延迟,使得所有红灯方向的车尾可以通过路口之后才亮起另一个方向的绿灯;
合理使用1,2, 就不存在灯头与灯尾的冲突与让行了。
【 在 Juanercc 的大作中提到: 】
: 过了停止线就应该继续往前走,灯头让灯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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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都一直非常粗放,不指望了。。。上海管理这块确实强。
【 在 Juanercc 的大作中提到: 】
: 拥堵这个抢绿灯,据说上海罚,不过北京感觉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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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尾行驶方向拥堵,那个车就应该在路口外等待呀,为啥要进入路口呢?
【 在 fly5757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时候灯尾行驶方向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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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灯尾的车追了左后侧。。。。。这灯尾的车是挂N档滑着前进的吗?
我觉得应该是市政全责,交警应该去看眼睛。任何正常的信号灯怎么可能会有灯尾能追灯头车这种搞笑事儿出现呢。。。。
【 在 prosecond 的大作中提到: 】
: 应该是交规
: 因为有一次我被灯尾的车追了左后侧
: 交警判了我的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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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会导致下面这种情况出现:
灯尾车以2m/s的速度合理过线,但是需要通过一个长度约20m的路口,这将导致10秒钟的绿灯方向车辆等待。
交规如何避免上述龟速过线尾灯车带来的问题呢?
【 在 Topgun1999 的大作中提到: 】
: 准确表述是先进入交叉路口的车辆有优先权。只要灯尾车过线,出事故灯头车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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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交规和市政全责。理由如下:
1. 司机不保证永远同时能够观测到所有方向的交通灯。所以让司机来判断“灯尾”是不可操作的。一个司机如果没法很好的判断另一个方向来车究竟是不是灯尾,那么交规就应该取消关于“灯尾”的判定。虽然交警老爷和立法老爷们有监控可以很明显的判断谁是灯尾。但是在具体的驾驶行为中,这种规定是垃圾。
2. 一个设计合理的系统,应该排除交通参与者的变数而防止灯头灯尾车辆共用路口,比如在红灯亮起之后,设立一个合理的延迟,使得正常通过路口的灯尾车在通过路口之后,绿灯再亮起。这样从设计上就避免了灯头灯尾问题。
从上面看,立法/执法 懒政,市政规划和信号灯设置不合理是此类事件的全部责任。
【 在 MyNameIs007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规就这么写的。
: 我出过一次事故,我左转,被下一个直行的车撞了,交警判他未让行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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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枪毙该交警。太恶心了。
【 在 prosecond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西向东直行
: 左边路口北向南左转的车撞了我的左后门
: 我本来以为必然是对方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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