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应减速、尽观察义务” 这个是立法思想的问题,假设我们认同这个观点。但是我认为这个具体的案件援引这条是有疑问的,我觉得司机已经尽到了 “理应减速” 也尽到观察义务了
对比骑行车的速度和SUV 的速度,以及SUV刹停的快款,就知道SUV 的速度并不快。它已经很慢了,在进入路口之前已经减速了。 打个比方,在进入路口之前已经减慢到 10km/h 了,难道就因为在最后事故之前没有捡到 5km/h 就判定SUV 没有减速吗? 如果要判定,那么就明明白白把多少速度就算合格,多少速度就算没有减速例举出来,否则其实就是一笔糊涂账,就是和稀泥。
观察义务显然尽到了啊,没有观察怎么能那么快刹停。 难道我们是从骑行人有没有安全落地来反过来判断SUV有没有尽到观察义务吗? 如果按照这个推理逻辑,如果骑行人超速自己撞上来,或者骑行人运动细胞不发达自己摔倒,SUV 司机无论如何都得被认定 “没有尽到观察义务”?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机动车无责也要赔偿的法律意见说明了在处理机非事故中的立法本意,是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
: 其次,本案中,机动车一方很难说自己无责,这个路口转角处有一个大楼,阻挡了视野,机动车在视野受阻而且是路口处应该谨慎减速,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过,具体说,就是应该在进入路口前就减速甚至停车观察,而当事机动车显然并未做到。事实也是,由于机动车和电动车都没有提前观察到对方,等看到对方时才减速,已经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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