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方面稍微分析一下
这是一个典型的侵权案例
侵犯的是老人的人身权
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四要素
第一,加害行为
第二,损害结果
第三,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主观过错
第一条,加害行为即行为人做出使得他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有没有加害行为?本案例中,suv车主正常行驶,没有和老人接触,没有故意刹车,故意停车阻挡,抢行等行为,是在观察到老人摔倒后才停车。所以没有加害行为。
第二条,是否有损害结果?有。老人摔倒受伤。
第三条,有没有因果关系?有。suv行驶在电动车的路线上,客观上阻碍了电动车的正常行驶,导致老人急刹车,摔倒受伤。
第四条,主观过错呢?包括两种故意和过失。故意先排除。有没有过失是重点,这个交警判断存在过失。老人骑车逆行,超出了普通人对危险的预期,我觉得可以商榷。
因此,即使存在过失,也不满足第一条,行使了加害行为。
所以suv无责。
但是要不要赔偿,道路交通法有这么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所以,赔偿估计免不了。
--
修改:lefenbo FROM 101.41.254.*
FROM 101.4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