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保定骑行那个刑事移送检方
这事应该是有领导定性
【 在 dataee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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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明确:(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按这条,完全可以把事故地段认定为道路。没有移交就是在施工单位管辖,但事实上已经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 在 zhangdb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仔细看了,道路未开通啊,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啊。
: 这个道路未开通。路的尽头可看到清晰黄黑路障。
: 未开通,机动车,违规上还是违法上路,这责任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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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6.112.114.2
怎么可能没责任,只要人和车进去了,施工单位就有管控不到位的责任
这也是一样的,假模假式放个墩子在路口拦着车,但车照样能进,没事就算了
一旦出事,就是安全措施不到位,责任跑不了
【 在 teleheart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就看这条路是不是只有这一个入口了,如果所有入口都这样,车是从其他空地进入的,那施工单位基本就没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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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6.112.114.2
这些都是有余地的
具体怎么判,其实现在就是有关方面的一句话了
【 在 ILOVECAKE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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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通车了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不通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这个有判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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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6.112.114.2
这次的自行车可不是简单的超速
而是进行一种明知具有很大危险性的高速组队骑行
专业自行车比赛,这种骑行是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来保障赛道畅通和安全的
所以他应该在很大程度上自行负责
退一步说,就算按普通骑车考虑,那么就应该把导致他摔倒的前车考虑进来。首先是个自行车事故,再是个与汽车的事故
这种事情,其实法律上有非常大的解释空间,量刑和结果也会有巨大的差异。对社会也会产生很大的导向作用
当地应该请上级法院来研究处理
【 在 zszqzzzf 的大作中提到: 】
: 出了人命,只能搬法条来套。
: 禁行场所超速驾驶,两条都是重大过失。
: 而另一方,禁行场所非机动车超速,有责任而不是重大过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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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44.192.155
这个案子可以用多种方式定责定罪
需要考虑法律,道德,以及司法导向,社会舆论等多种因素
然而我认为定过失致人死亡,不是个好的方式
这个罪名,安在那孩子他爹身上更合适
现在这个结果可能是某些领导的指示吧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罪名肯定是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他本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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