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就是让绿灯,即使自己绿灯状态,也要让路口的车辆先行
【 在 birnessite 的大作中提到: 】
: 北四环十字路口,前车由西向东行驶,后车由北向东左转。由西向东绿灯前车放行,而后车由于上一轮左转灯变红之前由于由南向北的行人和电动自行车太多未能通过路口左转(后车没有闯红灯),之后后车剐蹭前车的左后门和左后轮毂(中间车道),最后交警判罚前车全责。理由是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我觉得这个规定不太合理,这种情况的话,那后车可以随便撞其他车,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有优先路权。大家觉得我需要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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