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你违法停车,人行道上一个人崴脚,摔倒在你车上,死了,怎么判
暴露了你罔顾基本珐理原则的一贯德性。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不是法院,但我会判三轮车全责,机动车违停另案处理,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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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没问题,抗辩违章与死亡结果的间接因果关系,是正确的思路。而非不懂珐理,胡搅蛮缠。至于是否被珐婷采纳,那是另一回事。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 与违停不应当有关系。摔倒的时候人家车已经先在那里了,他为啥不去别处摔。
: 有关系的情况是这样:他正在摇摇晃晃准备摔倒,车开过去,违停垫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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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权从未见诸任何法条。法律首先保护生命权。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 实事求是分析因果关系,确实是这样啊。
: 讲路权讲法条,那结果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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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是都这样。其次爱丁堡奇葩毫不奇怪。最后,行政决定效力远不如司砝裁决,更别提跟珐理原则比了。
【 在 bom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往非机动车道放这么大个障碍物,然后非机动车撞上了,你一点责任没有?
: 上海交警不知道咋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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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又不一定是因为看不到。而且,判例那么多,抬杠没必要,还不如去学学生效判决的法理阐释。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 就因为它足够大,所以非机动车按常理能看到,且由于车速慢,能够减速避让。
: 但是你扔个不起眼的东西到路面上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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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过于偏离珐理的认知,愿意坚持也没办法。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 论坛不就是来讨论的么,怎么叫抬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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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话跟我说的毫无关联。
违章本身是个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依据。
道交法本身就是以以确保安全为重要珐益的。你的结论也不对。大家守规矩,会减少事故,怎么不是促进生命权保护?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 禁止停车区域的设定,并不是出于保护生命权。
: 对比而言,盲道情况又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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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明知?这又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是结果犯,只要求有死亡结果即可不考察动机。只要过失行为与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就行。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思维太简单了,总是把复杂事情抽象为固定的模式。
: 你举的这个例子里,至少要考虑以下因素,然后再来谈责任划分。
: 1,你是否明知该非机动车道随时有电瓶车经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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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珐理,奢谈道理?那是推动修法,立法范畴了。
路政承担责任的多了,但路政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只能追究赔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渎职罪。
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死人伤,怎么处理,你不清楚么?没有质量问题,当然没关系。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说的是“讲道理”,不是争论法条。
: 摔倒死人的例子里,说如果汽车不在那个位置,人就不会死,所以汽车有责任。
: 那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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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与否,知道与否,这些被告主观因素,与间接因果关系无关。其他你所说客观因素,只是过失程度,而非过失是否与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 上面那几点就是为了论证你说的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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