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我在520楼回复了i开头的ID,他避而不回了。跟p开头ID辩他说等判
法律上的因果需要有客观性,不是“如果你不…就不会…这种主观的关联”,而是需要存在客观上的规律性,让当事人有可能预见结果,并有法定义务进行规避,当事人没有这样做,才会产生法律责任,而不是旁观者主观认为有责任。
本案司机驶入不该驶入的路段,虽然存在违规,但“驶入封闭路段”并不是应该预见会致人死亡的理由,司机只能预见会遭到罚款。同时在行驶中司机尽到了按照交通规则行驶行驶的义务,小孩突然摔倒到车下超出驾驶应当注意到的情况范围。因此司机对小孩的死亡这一事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小孩的父亲和骑行队伍成员,清楚小孩未满上路年龄违法上路、骑行速度过快、骑行在机动车道距离对向肉眼可见的大量机动车过近,这些危险是骑行队伍可以预见并按照法规应当注意避免而没有避免的。显然按照交通法,死者也就是小孩对事故负有全责。而按照刑法,监护人和骑行组织者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你都不应该在那开车,结果压死人,还不是你的罪”,这是村头大妈的逻辑,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亲。
【 在 wwwqw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好搞笑
: 都不该去的路开车, 还不是过错?
: 你都承认不应该在那开车了, 结果在那开车压死人了, 还不是你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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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所谓因果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因果,法律上的因果是有客观条件的,要有特定性,不是主观感觉是因果就是因果。这是此案控告不可能成立的根本。按过失致人死亡拘捕是执法踢皮球的结果,是错误但可以发生的。但想要罪名成立就没那么容易,白纸黑字的判决是要经受法律的检验的。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就讲道理。你的理解是错的。
: 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要嫌疑人存在过失行为,并且此过失行为与死亡的结果有因果关系,罪名即成立。看司机有没有罪,只需要看司机有没有过失,不需要看别人有没有过失。孩子也好,孩子的爸爸也好,在此事件中确实也有过失,但是不影响对司机罪名的认定。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区别。交通肇事罪要求,嫌疑人必须是主责以上才构成犯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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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司机应当注意到骑行队伍迎面而来存在摔倒的危险,否则交规会规定对面车道有人骑车司机必须减速或避让否则处罚。法律都没预见的风险,要求具体司机预见并作出动作是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的。如果没有公开的准则,司机个人突然减速避让骑行者,或变道停车,反而会对其它行驶车辆造成危险,那才是真正的过失。你们这些洗地的问题就在于临时立法,把个人观点当成既定的准则。问题是不符合你们个人观点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罪刑法定,不是人定。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认为司机没有过失,或者司机闯禁区的过失与死亡无关。这种理解是错的。
: 司机有两个过失行为,一,违规闯入禁区,二,进入禁区后,在发现前方有大量骑行队伍迎面而来的时候,没有预见到危险,继续高速(工地内限速15开53)前进与对方擦肩会车。
: 第一个过失与死亡事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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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说了算,而是要说的有道理。这就是你们的问题,以为是权力之争。法律要求谨慎驾驶,就体现在尽到法定义务,而不是随便说不谨慎就是不谨慎。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对面车道有人骑行时,司机应当作出哪些反应,那么司机就没有导致骑行者死亡的过失。如果法律认为驶入封闭路段就应当为之后发生的任何死亡事故负责,那么必须写明这一点,才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如果法律都没考虑到封闭路段发生没有违规驾驶的事故时会有争议,只规定了进入封闭路段的罚款,没有规定发生事故时特别的定罪和量刑,那么即使司机实际应当承担责任,也无法追究。只能按照法律已经明确的一般交通事故责任来判断。罪刑法定就是这个意思,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临时商量定罪,这样会导致被个人主观或利益主导的判决,危害要比利益深远。
【 在 wwwqw 的大作中提到: 】
: 应不应该不是你说了算, 是法律说了算
: 法律说你应该谨慎驾驶, 你没做到, 你就是不应该
: 不是你自己bb应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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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进封闭路段的风险就是进了会罚款,法律没有告知,发生交通事故会按过失致死判决。如果想这么判,先修改法律,在封闭路段管理的内容中加上这一条:后果包括,与正常道路不同,在封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不按交通事故处理,进入路段后发生的相关死亡都应当按刑法负责,别人撞死算过失致人死亡,自己被撞死算自砂。但问题是,如果两车相撞一方死亡,两车都有进入封闭路的过失,又该如何定罪?如果两个司机都受伤,是同时过失伤害他人,还是谁伤得重谁是受害人,轻得是罪犯?
【 在 wwwqw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规都禁止你驶入, 还不要求你注意风险?
: 你脑子秀逗了?
: 你喜欢按交规, 交规都不让你进, 你说你应不应意识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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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这个描述成立,司机也没有违法过错啊。孩子自己躲避造成摔倒,司机没有法律责任。司机避让其它车、靠车道一侧行驶、见到骑行没有减速,都是法律允许的,你可以说他经验不丰富,但这不犯法。司机听你这么讲,可能内心会内疚,但不需要坐牢啊。不完美不是罪。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仔细研究过孩子是怎么摔倒的吗?我研究了,我的观点是,孩子的摔倒与司机的驾驶行为有直接关系。
: 当时的情况是,骑行队伍高速靠近路中白实线组队骑行,前后间隔较近,速度较快。
: 肇事司机在与骑行队伍会车前先是超越了右侧的一个自行车,因此他也向中间的白实线有一个向左贴近的动作,而且他超车后没有减速,继续以50+的速度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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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能不能懂点法,怎么想不犯罪,和你想的不一样也不犯罪。就算司机盼着对方摔倒被压死,故意贴近开车,只要驾驶行为没违规,也不犯罪。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你开车,前方有大量自行车组队骑行,不论你是同向超车还是反向会车,是不是自然的反应是,尽量开慢点,尽量离他们远点,别紧贴着他们超车或者会车。
: 我是这种反应,因为我能预见到可能有危险。
: 我肯定不会这么想:“只要我不压线,就不会出事”。我不压线他们可能压线,不管谁压线,都可能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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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司机应当预见对面骑行者会摔倒,更没规定应当预见驶入封闭路段会死人,否则就应该有具体法条和相应处罚。如果驶入封闭路段会死人是法律规定应当预见的,那么仅仅是警告和罚款就是不相应的处罚。
【 在 wwwqw 的大作中提到: 】
: 他预见不预见, 没有用, 法律认为他应该预见, 就得应该预见
: 他说自己预见不了, 是个傻子, 不影响判罚
: 除非证明他是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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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没提到超速,司机妻子说事发路段已经解除限速,所以我认为你的说法缺乏根据。另外如果15也不可能避免碾压,那么超速也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超速一样会死。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此工地对正常施工车辆的限速是15,意味着,在施工期间,任何在此路段行驶的车辆,不论是施工车辆还是外来车辆,都不能超过15,而肇事车是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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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故的发生,司机尽到了注意义务。对于进入封闭路段,司机没有尽到守法的义务。比如司机在前一个路口闯红灯,在下一个路口被闯红灯的车撞,不能说他之前没尽到义务所以对车祸负责。法律是针对具体行为的,不是犯过错就是坏人。我也不懂你们为啥分不清进入封闭路和发生碰撞是两个行为。如果司机下车查看孩子,又被施工车辆压死,是不是还是司机的责任,他不进去就不会被压死,施工车辆合法进入所以无责?
【 在 wwwqw 的大作中提到: 】
: 应不应该不是你说了算, 是法律说了算
: 法律说你应该谨慎驾驶, 你没做到, 你就是不应该
: 不是你自己bb应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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