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路况下开53,不是速度过快,你说了不算,要说服公诉人和审判员。
什么越界?机动车在那里驾驶本身就是越界。你说什么线,正常道路中心线会是白线么?这就不是已开通道路,也无有效力的交通标线。
如果你认为责任一致,那么过失致人死亡成立连主责都不需要,你知道吧……
【 在 blancher 的大作中提到: 】
: 1.正常行驶未超速;
: 2.孩子摔倒位置距离汽车太近,且汽车没有越界行驶。如果这种情况下能够刹停,除非M9,但买不起,没钱并不是司机的错。
: 3.如果道路未正式开通,那双方责任一致,都属于违规上去使用为开放的道路。
: ...................
--
FROM 114.24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