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我觉得司机,道路管理方,组织者都要负责任
首先路口封死了,肇事车辆是绕过封堵闯入的。
其次,闯入行为本身只与出事后按刑法133条定罪还是233条定罪有直接关系,与事故本身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与施工单位对路口封堵的管理行为无关。
第三,什么情况下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举例,路上有一个检查井的井盖缺失,也没有临时加警示标志或护栏,导致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经过时发生事故,施工单位有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 在 icome 的大作中提到: 】
: 司机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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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管理方需要封闭道路,高速等封路都是封死入口,不会只立个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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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者需要提前预想到可能出现的危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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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114.25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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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组织者,这种民间自发团体,大家都是平等的成员,相互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各自为自己的安全负责,发生事故,有没有需要承担责任的特定的组织者不好说,我认为没有。就好像几个朋友相约出游,大家都是成年人,出事了不应该让别人负责,即便有一个最开始提议出游的人,也不应该算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
什么是组织者,如果这是一个收费的旅行团,有旅行社委派的领队,这才是组织者,出了事,要看他有没有尽到领队的职责,没尽到就要担责。
【 在 icome 的大作中提到: 】
: 司机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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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管理方需要封闭道路,高速等封路都是封死入口,不会只立个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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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者需要提前预想到可能出现的危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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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114.25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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