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意外导致b车辆受损(不涉及保险),b起诉a,b提交了4s店的维修估价单,a认为估价单把所有涉及的零部件全部更换,导致价格虚高,申请法院对车辆定损。法院委托c机构进行鉴定。
但c员工在鉴定看车时跟a说,他们不是专门做这个的,只能对b提交的维修估计单的价格进行评估,至于该修还是该换车主说了算。
之后c出具了报告,但却不叫定损或者评估报告,而是叫咨询报告。然后在报告里明确写明,不对零部件该维修还是该更换发表意见,只对估价单中项目单价进行评估。
a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咨询报告与车辆定损申请不一致。
之后法院专门发函询问c机构,对于该修该换问题是怎么处理的。c机构书面回复说,他们的报告评估了车辆该修还是该换。
然后法院把这个回函发给a。
但实际上,c的报告里在开头就明确注明,不对维修方式发表意见,然后最终的结果也确实是车主说换的就换,说修的就修。
这里面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按说车辆定损是很简单的事儿啊。怎么会出这种情况?
而且这个c机构网站上并没有写机动车定损,难不成c机构像自己的员工说的那样,根本就做不了定损,或者压根没资质?最后搞了个咨询报告糊弄人?
发自「今日水木 on 2112123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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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heshimimi FROM 223.104.38.*
FROM 223.1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