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车辆自燃还烧毁邻居房屋,保险公司拒赔,珐院判了
新车刚买不到一个月,停放在邻居家车库内。不料车辆起火自燃,导致车辆完全报废,所停车的车库及房屋、室内家具、财物等严重烧坏损毁,损失究竟谁来赔偿?
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苠砝苑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年7月22日,被告小鲁购买了一台轿车,价格为99 300元,并于同日为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0万元及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8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小鲁停放在邻居刘某民房车库内的小轿车发生火灾,造成刘某车库、房屋及室内财物被烧毁,小鲁轿车完全报废。根据湘潭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起火部位为被告小鲁的小型轿车,起火点位于该车中控台的仪表盘前方引擎盖内,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外来火种、雷击不慎等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小型轿车车辆故障引发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经鉴定,原告被烧毁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203 492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刘某遂将小鲁及保险公司诉至砝苑。
被告小鲁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商业三责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小鲁将其所有的小轿车停放在刘某车库内,该小轿车起火导致刘某房屋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以及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查勘和分析判断,本次火灾系因小轿车起火所致。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因此,砝苑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45 492元(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203 492元+鉴定费、评估费合计42 000元)。
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该条所称意外事故并未明确专指交通事故,意味着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保险赔偿范围。按照通常理解,一般机动车的使用包括行使和停放两种基本状态。本案中,小鲁所有的轿车停放在刘某民房内起火,导致刘某的房屋及室内其他财产损失。相对于轿车而言,刘某属于第三者,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小鲁作为车辆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告小鲁将其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履行了交清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未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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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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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不是胡扯么?明明是没有判决保险公司就耍赖,保险公司与其耍赖寄希望于有人嫌麻烦不维权,还不如整治下4s店维修费用虚高问题,这是几倍的差距。还有为保险公司耍赖而抹黑其他方面的,驻场销售么?好笑。
【 在 pol 的大作中提到: 】
: 现在各级法院就是拿保险公司当冤大头薅去承担维稳用
: 最终不出事的冤大头呗涨价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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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承保啊,又没人可以强迫保险公司承保……
【 在 wszt 的大作中提到: 】
: 新能源车 保险也是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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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表明是质量原因,当然可以追究厂家赔偿责任。
【 在 senyu2 的大作中提到: 】
: 葫芦案,厂家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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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司机(车辆使用人)过错,也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也是承保范围。这个不矛盾。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不需要无人有过错,只要不是蓄意即可。意外可以是无法预见,不能预见(也就是无过错),但不是必须,仅需要没能预见,不是本意,即可认定为以外,这种是有过错的意外。
【 在 clyu1981 的大作中提到: 】
: 和厂家有什么关系?
: 油车开着,发动机就会发热,密闭空间加地上杂物引发自然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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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转嫁成本,意图制造理赔者与公众矛盾,才这么扯淡的。也不想想,成本大头是4s店修车费用畸高,这是转嫁的大头。
【 在 sunoah 的大作中提到: 】
: 扯淡,保险不就是干这个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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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责需要证据。
【 在 freynew123 的大作中提到: 】
: 厂家才是第一责任人,只要车辆没有改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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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不排除”显然无法定责。质量存在问题这是个积极事实,积极事实需要主张者证实,而非被主张者自证不存在,这是基本法律常识。
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定责的,为啥要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觉得能胜诉,可以自行起诉厂家。
【 在 senyu2 的大作中提到: 】
: 排除了一切人为原因,堵没排除厂家,这种情况显然应该是厂家自证,要不然就各认倒霉,火灾本来就谁也不赔
: 不排除小型轿车车辆故障引发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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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复杂专业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毫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诉讼中双方同意,可以由珐婷指定检测鉴定机构,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正确的说法是消费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应由生产者、销售者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而不是什么涉及复杂专业问题。这是保护消费者的司砝实践惯例。但实践中,消费者也需举证,比如购买凭据,未因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损害,或无明知存在故障而不维修仍然使用等等。
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民事案件中当然也可以由珐婷根据常理推定,但是本案的的情况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保险公司未提出质量问题的主张及诉求,抗辩理由是不属于承保范围。民事案件,不告不理,没有提出,怎么可能去涉及?
第二,作为消费者,也就是车辆使用人,即便存在使用不当,保管不当等人为因素,只要不是蓄意破坏,故意或放任事故,就依然是承保范围。因此,索赔几无败诉风险,这种情况下追究生产者责任没有好处,只能增加诉累且败诉风险更大。
第三,质量问题明确分为检验期质量问题,质保期质量问题,也就是质量检验期(异议期)和 质量保证期。已经交付销售方的产品,不仅仅是厂家问题,而且更是销售企业问题。
在交付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质量保证期解决的是标的物的一定品质保持多长时间的问题,包括在标的物交付之后也要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
检验期间经过,标的物被视为交付时符合约定,但不妨碍买受人就之后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质量保证责任。
在质量检验期间内,买受人对标的物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规定提出的异议确实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质量保证期间提起异议,出卖人承担的可能是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买受人在质量检验期间内可以向出卖人提出标的物存在的瑕疵,而在质量保证期内,买受人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出标的物质量方面的问题。
所以,质量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存在本质区别,在存在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买受人仍应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异议通知,而不能在质量保证期的任意时间点或坐等临近质量保证期结束提出异议。
因此,本案情况,更大的责任应该是销售企业而非生产企业(除非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生产商导致,而检验期内无法发现,比如那些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否则,已经检验交付,当然是销售商负责质保。
综上,消费者可以追究车企,销售方等的产品质量违约,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也履行了赔付职责后,对支付的保险费用,追究过错方赔偿责任,这一点应该于法无据,前面有人说了,保险公司就是干这个的,不能因为赔付了,去追究意外事故中过错方的责任,否则绝大部分事故都有责任方,哪有可能保险先赔了再去管人家索赔?这不成了笑话了?
希望你能明白这其中的珐理。
【 在 senyu2 的大作中提到: 】
: 普通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涉及复杂专业问题的有举证责任倒置,目前呼吁汽车行业责任倒置的很多,只是还没明确规定
: 看看这个 正常使用车辆不足1年即发生自燃 应推定车辆存有缺陷 江苏法院网的,链接贴不了就不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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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19.23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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