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厉将特斯拉小型轿车停放于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5栋2单元南侧地面停车位内。当日14时43分43秒,被告人张厉坐上该车驾驶位,在车内看手机、抽烟。14时44分41秒,被害人蒋某(女,5岁)经过该特斯拉车辆前,于14时45分08秒在车辆右前方路段蹲下玩耍。14时45分26秒,被告人张厉驾驶车辆驶出停车位,随即与被害人发生碾压。后被告人张厉停驶车辆,拨打救援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被害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经鉴定:蒋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辆挤压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厉作为该小区居民,应当知晓事发路段为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混行路段,其有能力且应当预见到该路段随时有行人通行的可能。而机动车行驶中对行人造成伤亡的危险极大,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人更应当具有高度注意义务,被告人张厉上车坐入驾驶位后未即时驶出车辆,反而开始看手机和抽烟,对车辆周围路况和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浑然不知,在行车前未尽到绕车检查、观察车辆周边情况的注意义务,导致本案被害人遭碾压死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被告人张厉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被害人监护人的行为不能减轻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最终,被告人张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说是女司机吗?
--
FROM 111.20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