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左转和直行灯双向同时放行
- 你毫无常识,这个6.1.3是规范交通信号灯组合形式的条款,如何选择是6.1.4的内容。控制规则更是不在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内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楼主,请看我130楼贴的国标原文,在对照一下你拍的第一个路口,看看是否符合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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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lvarez FROM 114.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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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中无你所述内容。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大胆走的表述,你右转是通过路口区域,很多情况下要过斑马线,什么叫大胆?你要求怎样的大胆?而且,对面左转放行时本方向右转一定不放行?为什么不会有?存在的让行关系,道交法没有规定么?有可能互相影响,依照让行关系避让通行,这是冲突概念么?
 【 在 cloudlight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说的已经很明白了,按国标,如果右转有箭头灯的时候,右转车可以大胆地走,这时候不会有和它冲突的左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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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描述,不管从什么角度。站在任何角度,都不可能存在对向的信号灯对本方向有约束,也不可能任何人可以看到背向自己的交通信号灯。而且,你可以自己理解,没人干涉,但对向信号灯和国标中交通信号灯组合形式以及组合形式的选择无关。交通流在道交法让行规定约束下出现交叉,相互配合,也不属于通行权冲突的概念。
 
 你纠结的这句,我早已说明,这个附表是在说明交通信号灯组合形式条款里,规范的对象是组合形式,连如何选择组合形式的内容都不包括。你能理解么?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你看了么?能理解什么是适用范围么?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控制规则,是一个概念么?该国标适用范围包含控制规则么?
 【 在 cloudlight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这段话的时候你是作为一个司机的视角,这个国标是规定怎么设置信号灯的,你说要不要考虑对向,要不要考虑整体?
 :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绿色发光单元不得与机动车信号灯的绿色发光单元同亮”,国标里像这样的语句是说给谁听的?
 : 已经告诉过你,交通法明确规定信号灯的设置要遵守国标,当然现实当中有人不遵守,这个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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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和理解无关,请不要对该国标中明示的强制性条款和推荐性条款的范围故意失明好么?这是出自哪条,自行对比一下是什么性质条款很难么?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仅适用于独立设有左转专用车道和右转专用车道、需全天24小时对左转、直行和右转进行多相位控制的路口,同时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确保方向指示信号灯所指挥的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的通行权不冲突。
 : 请认真理解国标中这段话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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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拜托你要说自己意见就说自己意见,没有依据不要扯来国标做大旗好么?
 对你的个人意见,我一直尊重理解,但不认同,有问题么?指出你事实错误,不允许么?探讨你意见的合理性,提出我的意见,不允许么?屡屡攻击毫无营养内容,不是浪费时间么?
 
 我再一遍,你所述情况,依据道交法,通过路口和斑马线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我认为在此前提下,依然不是什么可以“大胆走”,而是应该依据交规谨慎通过。而且,你的认知自由,你的认识本身不违法(我囯没有思想犯),出了事故依法承担责任。
 【 在 cloudlight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杠抬的,我以为这里多少还算是个高知论坛,上过学的都应该明白我说的是什么意思,
 : 既然你不明白,我就加上个前提吧,如果全国人民都对交规了如指掌并且都愿意遵守交规以及各种法规,那你看到箭头灯变绿的时候,如果路口内已经清空,你就大胆地走
 : 如果你还是只看到“大胆”两个字,你还可以继续抬杠说直行绿灯的时候还得考虑闯红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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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4.1.*
 
- 自己瞎理解瞎捏造的法盲文盲多了,不用总跳出来认领,并行不悖,这又没有知识产权,你干过这事儿别人还就不能干了?
 【 在 asyouwish 的大作中提到: 】
 : 保护是我发明的概念呀,这么快你就忘了?
 : 你果然脑子不太好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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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4.1.*
 
- 那是你自己发明规捏造法的情况好么?如果违法违规,大可以举报,看看有人搭理深井冰么……
 【 在 asyouwish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合规和合法的情况,右转箭头绿,左边直行不会被放行。
 : 右转箭头绿应当是同左右两边左转箭头绿灯同时亮的。
 : 不合规 不合法的瞎亮灯那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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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4.1.*
 
- 你自己看看6.1.2,6.1.3是关于交通信号灯组合形式选择的内容么?6.1.4是关于啥的?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标准的4.3.1、6.1.1、6.1.2、6.1.3、7.1.7、7.5.3、8.4.4、9.1.1、9.3.1为强制性的。
 : 4.3.1 在设置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路口,方向指示信号灯所指挥的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的通行权不应冲突。
 : 6.1.3 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组合形式应符合表6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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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lvarez FROM 114.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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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道你连“组合形式“和“组合形式选择“的含义都分不清么?
 组合形式怎么不符合了?你的质疑明明是某特定情况不应该选择某个组合方式。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标准的4.3.1、6.1.1、6.1.2、6.1.3、7.1.7、7.5.3、8.4.4、9.1.1、9.3.1为强制性的。
 : 4.3.1 在设置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路口,方向指示信号灯所指挥的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的通行权不应冲突。
 : 6.1.3 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组合形式应符合表6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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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lvarez FROM 114.254.1.*
 FROM 114.254.1.*
 
- 你连条文都不会看么?这条正文是什么?组合形式要符合附表,组合形式以外的哪有要求符合附表呢?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仅适用于独立设有左转专用车道和右转专用车道、需全天24小时对左转、直行和右转进行多相位控制的路口,同时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确保方向指示信号灯所指挥的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的通行权不冲突。
 : 请问,这段话选自强制性条文还是推荐性条文。
 : 这里再教给你一个关于标准的术语。是条文,不是条款,强制性条文,不是强制性条款,学着点,要不然容易被发现是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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