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国标规定
4.3.1 在设置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路口,方向指示信号灯所指挥的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的通行权不应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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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避让?有冲突时才存在谁避让谁的问题。
如果没有冲突,就不用避让了。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完全没有冲突。对向直行放行,不是法盲弱智的都知道自己左转要避让,完全不影响该交通流的通行权,与通行权不冲突。法盲觉得冲突了,就什么去试试呗,不知道抬什么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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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22.163.*
为啥要避让,因为交通流有冲突,为了避免发生事故,要规定让行原则。
只有交通流发生冲突时,才存在让行的问题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啥需要避让你自己去看看道交法就知道了,放行和通行优先级没有任何关系,不放行是本身就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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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123.122.163.*
FROM 123.122.163.*
如果按你这个理解,国标4.3.1就应该删除,事实是,这一条不但有,而且是信号灯设置一节的第一条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通流交叉不是冲突,交叉和冲突不是一个概念,而且交通流和交通流通行权,也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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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已经不和他讨论国标的具体内容了,什么都不懂,就知道傻杠。
别人抬杠好歹还能长点学问,这位是一点学问没学到,就剩下丢人现眼了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已放弃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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