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瞄着特定人去的不算
【 在 zli07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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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D%B1%E9%99%A9%E9%A9%BE%E9%A9%B6%E7%BD%AA : 《刑法》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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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关键点在于重伤与否,重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重伤只能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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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XS 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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