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中说根据刑诉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不起诉。经查,该款原文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以,根据本款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请问,造成受害人重伤一级的肇事逃逸,并且直到第二天才被抓获(注意,通报中用词是“找到”,大家品味一下为啥用这个词,而不用“抓获”),这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吗?如果不属于,那就不能根据这款法条给予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另外,通报中未说明肇事人是否闯红灯。初步判断,不说可能是想隐瞒什么。因为肇事后查酒精,看录像是否闯红灯应该是交警的常规操作,但通报中仅说酒精含量为零,却对是否是闯红灯只字未提,不知道是疏忽呢还是想隐瞒这么呢?
再有,肇事人案发至查酒精期间的手机通话记录查过了吗(这个不是警交警查,而是发通报的机关查或者其他机关查)?如果能有通话记录,估计能还原很大一部分真象。
【 在 SOTSEA 的大作中提到: 】
: 针对近日网络流传的“广宁县梁某勇驾车肇事逃逸”帖文,广宁县相关部门经核查,梁某勇(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于2019年1月11日20时许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群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警方经连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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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程某群为重伤一级,广宁县公安局以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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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勇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5月3日,程某群因白血病恶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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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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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0日
来自 Redmi Note 7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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