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明确说明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另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快速、接续行驶”也是交规考题原话,这个应该都记得吧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规是怎么规定,我确实没查到,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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