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复议一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之规定,对于欠费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欠缴道路停车费5至10次,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含)以上不足500元的,处2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11至20次,或累计欠费金额500元(含)以上不足1000元的,处5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21次及以上,或累计欠费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欠费次数或金额有一项达到处罚标准的,要并处罚款;如果欠费次数、金额对应不同的处罚标准,将按照较高数额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
就欠费一次就罚款了跟规定不符合啊。。。
【 在 byrhbb (sid) 的大作中提到: 】
: [昌平区城管委提示]您的车辆京Q0xxx在2020年01月累计欠费1次,累计6.75元,按规定拟处200.0元罚款。请您按规定补缴所欠道路停车费,合理安排时间到昌平区城管委接受处罚,详细信息请登录昌平区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咨询电话:010-61770885。如您已接受处罚并已缴费,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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