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 在 no1idea 的大作中提到: 】
: 再好好学习交规吧,过斑马线必须推行
--
FROM 106.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