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我不了解。我只是说出我理解的中国法律。生命健康权高于机动车路权。不能因为有路权优势就可以损害行人的生命健康权,而不负任何责任。另外,你说的意思是说在德国是人让车?就我了解,发达国家,比如加州,就是车让人。
【 在 lamtop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对比过德国的法律,和中国相反的是,德国法律认定行人在道路上是强势一方,理由是行人的惯性和人类的机体结构决定了其方向改变比机动车要容易的多。举个栗子:当行人横穿马路时,当他观望发现20米外有来车时,行人可以做到立即停止的动作,很容易避免危险的发生,但是如果行人继续行走,司机即使立即发现横穿马路的行人并且紧急刹车,仍然大概率发生交通事故,甚至会导致后车追尾的连环交通事故,如果后车是一个大货车,前车司机甚至有生命危险。
: 你觉得哪种更符合公平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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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truncin FROM 117.1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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