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
【 在 xinhe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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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znews.hangzhou.com.cn/shehui/content/2014-12/16/content_5570563.htm: 2014年1月16日晚11点多, 一辆黑色保时捷卡宴在驶入保俶路宝石二弄时,碰倒了路边一个卖鸭脖的摊位。摊主王良利夫妇见状拦住汽车,要求司机孙某下车道歉。
: 孙拒绝下车,试图加速驶离。王良利已怀孕的妻子站在车头前方阻拦,被连续数次撞顶,摔倒在地;王良利拉着车左后门的把手追出去,结果摔倒在中心绿化带右侧路面,头部遭受车辆挤压,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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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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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说,就该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即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分歧,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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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孙某驾车顶逼车辆前方人员的行为虽系故意,但其间还有数次采取“点刹”缓行,看到前方人员向车辆右侧躲避后,他又往左侧打方向行驶,故据此不能认定孙对车辆前方阻拦人员的伤亡结果存有放任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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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王良利站在车辆左侧拍打车窗,并不意味着其已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其危险在于车辆在行进时,王是否紧抓车门把手。而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对此危险状态已有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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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事发时是深夜,视觉条件相对较差。孙驾车经历较短(一个月左右),也未取得驾驶员资格,情急之下因注意力聚焦在车辆右侧前方而疏于对车辆两侧的观察,也属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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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本案系因轻微纠纷引发,事发后约20分钟,孙又驾车路经事发现场,之后又到酒吧参加聚会,可见其并不存在为躲避纠纷而故意逃离的主观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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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孙某行为时存有放任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孙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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