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是不能下放的,不然下次你连超十辆肉车法官说你危险驾驶行不行?
我个人认为实际上是立法者想不出怎么定义情节恶劣,而且争议也大,就先这么放着了。你看版上有些肉车认为开到限速超个车就是危险驾驶,前面五十米没车并线就是赶着投胎,你咋弄。。。
但其实我觉得把情节恶劣的标准放一句造成交通事故在那都比现在这样强
【 在 Alohaaaa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也觉得危险驾驶罪会被判成立,虽然没有很明确的法条依据。
: 现在问题就出在这法条上了,情节恶劣这个描述,到了执行层面,是由人说了算的,法条是空白的。我的疑惑是,法条把判定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权力下放给了法官这个事本身,算不算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发自zSMTH@HMA-TL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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