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上,前车“应当降速让路”的前置条件是“后车发出超车信号”,这个明显不满足,所以不让不违法
【 在 tedxyz (ted's sweatcoat)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 你说说有什么条件不许可他“降低速度、靠右让路”,而是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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