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买卖车牌的问题应该这么看: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车牌是否属于买卖国家证件罪规定的“国家证件”,应该看下法律规定这个犯罪的目的是什么,买卖车牌入罪是否符合这个目的。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是为了保护社会管理秩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之所以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无非是因为国家机关证件是下发给特定主体的,是以该主体具有一定的资质或身份为前提的,如果允许买卖,就会导致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身份的主体取得证件,造成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所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所要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就是“有资质者有证件,无资质者无证件”。
如果认可上面的分析,就可以得出结论,车牌不属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规定的国家机关证件,因为车牌对持有者没有资质的要求,买卖不会导致无资质者取得证件。虽然买卖车牌可能涉及公平问题(即卖方和中介利用国家免费给予的资源牟利)或者规避地方政府政策的问题,但没有侵害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所要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发过一个批复(网上可查),明确说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虽然没有具体的分析,但我认为这个结论是正确的。
从另一个方面说,如果卖车牌构成犯罪,那么从逻辑上来说,买车牌也同样构成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包含买和卖),这是其一。其二,如果通过假结婚买卖车牌属于犯罪,那么长租或买/卖断车牌的行为,也应该属于犯罪,因为性质上都是变相买卖。这两个结论,恐怕很多人不会接受吧?归根到底,还是因为买卖车牌并不具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社会危害性,只是在一些地方的车牌限制政策下,为了满足合理需求而诞生的灰色交易而已。
所以,买卖车牌不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这次“刑拘”了那么多人,虽然对一些人来说可能“大快人心”,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其实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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