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嗯. 辩方可以说过户的是车辆本身, 赚取的利润来自于“卖车”, 至于车牌什么的是车辆本身带的, 卖方只是过户车.
【 在 FPTX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通过买卖车牌牟利本质上比较接近“非法经营罪”,而不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不同,买卖车牌之所以具有可罚性,不在于买卖行为本身,而是因为反复买卖,以此作为一种营业,如新闻里说的,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所以,普通个体之间的不以营业为目的的变相买卖行为(如长租)是不具有可罚性的,这也与一般人的认知相符。看新闻报道,公安机关没有提到对车牌的买方进行刑拘或处罚,事实上也反映了,重点不是买卖车牌,而是把这个作为一种营业。所以更接近非法经营罪规定的,买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非法经营行为”。之所以说比较接近,是因为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是“限制买卖的物品”,而车牌或指标至少从字面上来说不属于“物品”,除非做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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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不管怎样,以非法买卖国家公文罪来追究,我认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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