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别的车已经无法让行这个假设不适用于水泥罐车撞救护车这个案例。你可以认为救护车司机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常识范围内的一般注意义务,也就是前面有个车待在路线里你不能迎着往上撞的程度,而其他司机遇到鸣笛救护车的注意义务是更加严格的高度注意义务,从听到救护车鸣笛的第一时刻起就要按规定让行,如果没尽到让行义务,一旦出了事故就得负责。
【 在 SwimingPig 的大作中提到: 】
: 规定他可以闯红灯,假定别的车必须让行没毛病,但是在别的车已经无法让行的情况下救护车也不能直接撞上去。难道行人自行车的生命不可以漠视,小轿车司机的生命就可以漠视?就因为他没有来得及或者没有让救护车我们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把他的生命给漠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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