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最高没有异议,但是优先权最高并不是无限高,这个地球上没有一辆车可以有无限高的优先权,因为交通本身就是一个很多车辆和人共同构成的。
我觉得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具体判罚是应该的,而不是一刀切。
如果这次救护车撞的不是一辆泥土车而是一辆校车,死亡个二十个小孩的情况,你还认为是救护车红灯闯的正确么?给救护车过高的优先权其实是会害了所有车辆包括救护车本身,所以交规在这条前面才会加了个定语要保证安全的情况下。
让行的义务规定没有错,怎么是一句空话?百分之九十九的车辆都可以遵守,但是你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车辆都能遵守,但这百分之一就会让救护车司机或者拉的病人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就像车辆通过人行道要让行,这不是空话,现在越来越多的车都能做到了,但是这个规定和行人通过人行道的时候要注意观察并不矛盾啊。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种责任认定就是我最开始说的同类案件有的这么判有的那么判,导向并不一致。你既可以找到判不让行的社会车辆全责的案例,也可以找到判鸣笛闯红灯的特种车辆主责的案例。我觉得这里必须明确执行任务特种车辆的优先权是最高的,否则白纸黑字写的社会车辆让行义务就是一句空话了。
--
FROM 221.12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