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交规,依次通行好像要有两个前提条件,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然后这两个前提条件还要再叠加你前面说的一堆条件,才执行依次通行。反正挺难懂的。
我理解,如果主路畅通,辅路进主路的引路消失,那么要执行保障快速通行原则,这样看,昨天那个判罚也有依据。就是都有责任,没保证行驶安全。
【 在 tsa300 的大作中提到: 】
: 主路和辅路交汇的地方,无论谁进出,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比如红绿灯、减速让行和停车让行标志等等。
: 没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的,依次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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