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的司机看来是换过一轮了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的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 在 rabbit9656 (rabbit) 的大作中提到: 】
: A,B两车都没违规,仅从让行的角度。
: 1.按转弯让直行原则,B车的责任
: 2.按让右原则,A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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