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翻了翻,大概应该是个共识。
上诉不加刑是刑诉法规定的原则。加刑的可能性只有其他方有异议或发现了新证据。就是在原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也没有人有异议(异议包括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情况下,是不应该再加刑的,只能维持或者减刑。这里的异议显然是指检察院或自诉人认为量刑太轻。但似乎并没有明文写出这一点。
这个案子里,除了法院,没人认为量刑太轻。法院似乎确实是装糊涂,算是利用了条文里的一点漏洞
【 在 syr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当然之意”是法律界共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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