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别理这个人了。这个帖子里他跟别人不一样,基本的法律概念没有,百度了几个词就上来大放厥词,根本也不是来讨论和学习的,你说的他理解不了,也不想理解。
【 在 savininiubi 的大作中提到: 】
: 刑诉法对于被告人来讲很重要,如果只追求实体的话,法院存在的意义都不大。这个案件当时判下来的时候在业界争议很大,比较权威的刑诉法学者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现有诉讼制度下,有足够的空间支持法院作出实体公证的判决,业界对于四年量刑基本没什么争议,争议点主要在于是直接加刑还是发回重审,然后再判四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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