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文书网看了2个,有支持30%违约的,但是判的时间有给降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92号
本案中,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第6.2.2条约定:“乙方(王宏)没有按期支付第二笔款项的,合同自行终止,乙方配合甲方(刘学军)将房产登记转回甲方名下,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并按照逾期款项总额承担30%违约金。”刘学军主张王宏应按照逾期款项总额(包括第二笔1000万元未付款、第三笔500万元、第四笔800万元)为基数承担30%的违约金计51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二审认定如果王宏未能按约支付第二笔1000万元款项,合同自行终止,逾期款项总额应以第二笔1000万元未付款的数额来认定比较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对一审认定的510万元违约金予以了调整,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1000万元违约,判了510万违约金。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1173号
朱晓冬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朱晓冬主张违约金金额过高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的,应当按房屋成交价的30%即96万元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等各种因素判决朱晓冬给付60万元违约金,已经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调整,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没有不当,应当维持。
【 在 meepoy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嗯,这样理解也对。但是法律应该也会考虑他的合理性。比如说,买房合同都写了违约金20%,但真有一方违约了,法院几乎没有支持过20%的违约金,也就是双倍订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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