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规定:“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交通部门近日修订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对于同一辆车在一个自然月内欠费5次以下或欠费金额在200元以内的,由“不并处罚款”改为也要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规定为:欠费5次(含)以下或者欠费200元(含)以下,罚款200元;欠费6至10次、欠费200元以上且在500元(含)以下,罚款500元;欠费11次及以上,欠费金额500元以上,罚款1000元。次数、金额对应不同处罚档位的,按高者处罚。
【 在 hallelujahxn 的大作中提到: 】
: 罚款无法律依据,纯吓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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