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交通委没有司法解释的权利。第二,交通委可以制定具体法规解释、但需要提交北京人大常委会审议,而这个函件显然没有。
你这两点是自行发明出来的?
停车条例是法规不是法律,难道地方法规都要找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决定什么是情节严重?
停车条例总则里要求交管部门制定具体规范,交管部门就有权制定什么是情节严重的规范。
再说你也没有到情节严重,只是停车条例41条的一般情况,用不到那个意见。
【 在 howmiss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人大常委会授予了高法和高检司法解释的权利。高法凭这个进行司法解释、定罪名。
: 《北京机动车停车条例》通过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算是地方法规。但第四十一条“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描述并不完善,对于“按照规定”里的“规定”并没有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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