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制定,当时只有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是1996年之后才出现的。因此,包括电子警察在内的非现场执法自诞生之初,就游离于《行政处罚法》之外,只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此加以规范。但这些文件大多是主管部门“自定程序”,难免有自利倾向,即“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更适合他们自身的利益”。茅铭晨认为,这正是非现场执法的软肋,也是其违法侵权的根源。
2021年1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专门针对非现场执法的条文。比如,设备“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但具体到不同领域,很多规则并未细化。其中最需要关注的问题是,电子警察的设置合理性并不受监督。《行政处罚法》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设置合理”,但什么是合理,这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在公安交管系统,并没有对电子警察的设置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在这个路段设电子警察,有没有必要?谁来论证,谁来审批”?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官媒揭开电子警察利益链条直指非现场执法为违法侵权根源,“为罚而罚、误罚错罚、变相创收”却难以监管
: “为罚而罚、误罚错罚、变相创收”却难以监管
: 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新闻周刊官方账号1天前
: ...................
--
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