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病在于,故意和过失的界限很难区分
即便是刑法实践上也有很多时候捯饬不清楚
首先他肯定不是直接故意,即追求的心态,谁也没想主动撞死人
判肯定是按间接故意判,即所谓放任的心态——原本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实践中的难题,常见的有划分标准的还好,这种不太好区分的就麻烦了。。。。往往还真是舆论判案
【 在 nikon550d (niko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支持这个,应该是属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它明确知道这样驾驶的危险性以及公路上会有行人,所以属于明知故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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