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太严苛了。
我觉得如果满足以下两条不应该以刑事论处:
1. 纠纷中受害人也有过错。
2. 毁坏财物后愿意赔偿。
【 在 GoogleGlass (眼镜即世界)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北京街头宝马车怒撞奔驰车#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hu Aug 5 10:38:44 2021), 站内
:
: 我感觉这个发条还需要细分。
:
: 如果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且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
:
:
: 【 在 LOD 的大作中提到: 】
: : 刑法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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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木社区
http://www.mysmth.net·[FROM: 223.7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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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76.126.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