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驾驶员孙某驾驶一辆挂靠在重庆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在市内行驶时,与由吴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大货车左前侧受损,越野车右前部严重受损,孙某右膝受轻微伤。经交警部门鉴定,大货车驾驶员孙某负全责。
据查,根据大货车行驶证载明事项,事发时该车已经超出安全技术检验(年检)时限一周多的时间而未进行年检。虽然运输公司在事故后立即将大货车送交年检并顺利通过,但保险公司仍然以大货车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奈之下,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诉争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责情形,年检是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仅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合同中保险公司已将该免责条款加黑加粗提示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7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其免责事由通常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被保险人权利的性质,故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其内容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该案中,保险公司将未通过年检作为免责事由,则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合同中有关机动车安检的免责条款之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但该案保险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在 no1idea 的大作中提到: 】
: 剐蹭了对方车,他没领年检标,他说6年内不用年检,保险说对方没有年检标识就不赔,让我自费赔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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