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欠费1元罚200元”之前引发了不少争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合法性审查”的建议。这个建议很快得到全国人大回应,【复函显示:“已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函建议,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
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的规定,专门出具了审查研究意见,认为,该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与法律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不符,难以实施执行】。
从200元的罚单,到法学教授的建议,再到全国人大的回应,备案审查制度的阳光照进日常生活中:【“法规”本身合不合法】,合不合宪,也得放在宪法和法律的尺子下量一量。
【 在 rysunrise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FROM 219.23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