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结这些字眼没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原文是,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就是这一句话,再没有其他文字了,没有所谓的“完成并线”和“未完成并线”的表述,也没有更细的解释,更没有所谓的量化指标。
你说这是不是一个标准?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交警如何依据这个法条来确定事故责任?
我们作为非专业人士,只能看案例。通过案例来领会交警判罚的尺度。
而且,不同的年代,不同的技术条件下,交警的判罚尺度也会有调整。
我们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己的既有观念,跟上时代的步伐。
以前的老案例已经不一定适用了。
拿并线事故来说,法律条纹没变,交警的判罚结果却变了,为什么?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量化和客观是两个概念。定性或定量规范描述并明示才能是,请问即便定性规范描述所谓影响,有么?你可以能说主观可以当标准么?主观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和标准本身的客观属性,根本不是一个范畴也互补矛盾。搞理工的才更应该认识到这个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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