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王卫斌案件
2009年1月21日晚10点多,310国道上一辆桑2000和一辆两轮摩托车剐蹭以后停在超车道上,事故双方叫来朋友十余人在现场处理事故。晚11点半,王卫斌醉酒超速驾车在此处撞上桑2000轿车和现场处理事故的人群,致6人死亡和7人受伤(含王卫斌自己)。王卫斌弃车逃逸后于次日2时投案。2009年8月18日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卫斌6年6个月有期徒刑,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认定王卫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责任占60%),桑2000和摩托车驾驶者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责任占40%)。”
这个酒驾超速也才60%责任. 6死7伤+逃逸, 判了6年半.
只要能平则, 就没有刑事责任. 当然超速+分心确实可恶.
【 在 qinqi 的大作中提到: 】
: 应该按照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的
: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大部分责任,且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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