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合同条文是一回事么?法庭认定合同条款不公允,有违公序良俗不行么?比如违约金,不管约定多少,法官都是按实际损失判,合同条款大还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大?这不是明摆着呢么?放心,法官的任何裁决都有法理依据,保证经得起推敲。
格式条款被当成霸王条款,由法庭调节的案例还少么?你(合同一方)的意见只是主张,诉求,是裁决么?有p用,合同都能执行(没有争议)还要法官干啥?你觉得怎么合理判决书就咋写么?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压根不是谁大谁小的问题吧。合同法也是法,在合同法框架下订立的合同,有什么理由推翻?
: 以法律之名达到非法目的,很可怕
: 看过判决,以当事人未看过车险保障合同条款,以及是格式合同没有,判决倾向于被保险人,实属可笑。格式合同,投保的时候不看就签字,自己没尽到审查义务,签字后,责任在自己。而且车险也没人强迫你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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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24.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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