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就是实施条例第51条里面的: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这一项就自然形成了灯头让灯尾,在很多地方法规里有更详细的规定。
比如北京: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
【 在 greenonline 的大作中提到: 】
: 十字路口啊,既没有导向车道也没有环路
: 发自「今日水木 on 电饭煲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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