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交通费。我查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但是一般都是这么给的:按保险法规定,对于排除保险责任的条文,要有明确的认同签字,单独说明。而很多时候,保险公司投保时候不给于这条的提示,所以法庭就会判决该排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文无效。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这条说的就是,修车期间的打车费,保险公司不赔。不过,我也不起诉三者保险公司,被告也不要求追加商三者。回头她跟保险公司直接怎么弄,与我无关。
另外,保险公司不赔,不代表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 在 iTuzi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来就没见过给打车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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