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我打车基本都是扫码支付。但是,发票才是合法的证据,我提交上去的一个打车明细列表,记载了打车的时间和事由,都不能做为证据。
如果无限质疑下去,将合情合理的事实无限反复,法律就不是法律了。
就像被告,当庭说不认可事故责任书,但是不说原因和理由,这种不认可法庭也不会采纳,毫无作用。
法律讲的是事实和依据,个人认为。在诉状上,我都写明依据啥条文,请法庭判决啥啥。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没意义,二审,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很难推翻一审判决。二审开庭的都没几个,开庭人家可能也不去,折腾不到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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