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就在于,你没办法认定“无故”,他说我要跟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别人一直插队,我只能不断的降速拉长安全距离,这么说合理合法啊。
按照交通法,高速开到120需要保持一百多米的安全距离,高速上,每辆车之间都保持100多米的场景,你见过么?
人家还可以说,夜间前车尾灯刺眼,影响我观察路况,白天路面反光,影响我观察路况,大风天路面有异物,比如树叶纸张...... 这些你说算不算“无故”,所谓的“无故”这种模棱两可的字样,本来就不该出现在法律条文里,写这东西无非就是定义法律的人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办,随便写写,谁管你警察能不能执行。
【 在 SHENOK 的大作中提到: 】
: 无故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已经不是肉车了, 是路障。
: 高速最低时速是70还是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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