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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26条规定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在 zhuti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警今天告诉我扣车费用由我们自行承担
: 发自「今日水木 on OCE-A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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